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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起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进行注册:
1、含有国家名称、国徽、国旗、国歌、军旗、军辉、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近似的都不能注册;
2、同国外的国名名称、国徽、国旗、国歌、军旗、军辉、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也不能注册;但是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官方标志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5、红十字、红新月不能商标注册;
6、含有民族歧视性的不能商标注册;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产品质量等特点或是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与社会的道德风尚或其他有不良影响的,都不能注册;
9、属于行政区划地名的,也不能注册成商标。(这一点注意: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还有一些不得作为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情形:
1、是产品通用名称的或是产品图形、行业产品型号的;
2、商标是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以上注意的点: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了,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
4、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文章来源:https://www.jdsb.cn/shownews/13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