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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商标相似性”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在字体、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成、颜色或者其各种要素的组合所形成的商标整体结构上相似,或者被控侵权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要形状、色调相似。如果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误认为侵权商标的商品是具有特定联系的原注册商标商品。
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认定原则如下:
1.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
2.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较,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较,而且要在比较对象孤立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比较;
3.确定一个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