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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以作为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俗称“三退”制度。 “三退”审查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受理、通知送达、证据交换、实质审查、决定送达环节。 设立“三退”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使商标注册人依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其中,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以注代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盘活商标资源,鼓励商标人积极利用商标权。使用其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二是商标为真正善意使用商标的市场主体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障碍。
我国商标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撤三”程序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我国商标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受理申请后,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其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在提出撤销申请前使用商标的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通知; 材料或者证明材料无效且无正当理由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年内提出。
此外,在提交“三退”申请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填写撤销申请表,填写准确、规范; 直接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应提交委托书; 委托代理机构与商标注册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代理机构; 被申请人姓名应当与商标注册人姓名一致; 申请注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核准的商标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相对应; 应当说明撤销的理由,并说明不使用该商标的有关情况; 申请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3年,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可和使用?
一般情况下,商品只有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才能起到识别作用。 因此,原则上,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的商标使用(如销售商标、广告行为等)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商标使用(如在产品检验报告上印制商标的行为、在商标设计合同上印制商标的行为等),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行为使用商标。
证明系争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能够显示系争商标使用中的标识; 能够表明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 能够表明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其他人。 将许可授予他人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 能够显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自撤销申请之日起计算3年内; 可以证明系争商标是在我国商标有效的区域内使用的。
商标注册人答辩时,可以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我国商标实施条例》,下列情形属于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 因政府政策限制而暂停使用; 因破产清算而暂停使用; 其他不能归咎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